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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

2019-03-25 04:54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1999年6月,奥运会足球预选赛小组赛第二阶段比赛在上海进行,国奥队的表现引起广泛关注,全国200多家新闻单位派记者到上海进行现场采访。6月10日,《无锡日报》体育记者胡建明受报社委派前往上海赛区采访亚洲预选赛第七小组第二阶段的比赛。由于胡建明与国奥队领队李晓光是大学同学,众记者自然想从他那儿获取"第一手"资料。一次饭桌上闲聊间,不知谁说了句"舒畅和李蕾蕾扬言退出国奥队"的话。之后,虽然胡建明没有说更没有写这条消息,《无锡日报》也没有刊发这条消息,但《成都商报》等数家报刊均刊发了这条"假新闻"。

  6月13日,《都市快报》《重庆晨报》《成都商报》《大河报》等报纸发表了题为《舒畅欲退出国奥队》的新闻,第二天,一些报纸转载了这一消息。

  6月15日,中国足协新闻办公室主任冯剑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舒畅已明确否认曾说过退出国奥队一类的话,这则消息是假新闻。

  6月16日,全国各媒体纷纷刊出辟谣消息。中国足协新闻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开始着手调查这一消息的来源。

  7月26日,中国足协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奥运会足球预选赛上海赛区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体足字[1999]]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件)。该文件称:奥运会足球亚洲预选赛第7小组第二阶段比赛发生了以"舒畅、李蕾蕾扬言要退队"为主要内容的假新闻事件,给中国国奥队和舒畅、李蕾蕾本人的训练、比赛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在国内广大球迷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事件发生后,新闻办及时采取了措施,制止了假新闻的进一步蔓延,并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共有《成都商报》《重庆晨报》《现代经济报》《杭州都市快报》《大河报》等数家报社刊发了这条假新闻,其主要作者和制造假新闻的为《杭州都市快报》的李琛和《无锡日报》的胡建明。

  中国足协新闻办特就此事做出如下处理:一、上述报社必须在报纸上公开发表对国奥队和舒畅、李蕾蕾的致歉信,以消除影响。二、上述报社必须对有关责任者做出严肃处理并上报中国足协新闻办。三、在有关报社未能做到以上两条期间,足协新闻办将停止《成都商报》、南京《现代经济报》、《杭州都市快报》、河南《大河报》、《无锡日报》报社记者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

  这份文件以消息形式发布后,当即被全国数十家报刊登载,《无锡日报》认为其声誉受到了极大损害。

案例成果

整理中...

案例分析

  由于对于足协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它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在认识上的差异,在媒体应当如何请求依法排除采访阻碍上,研究者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提起违约诉讼,另一种意见是提起行政诉讼。

  持行政诉讼的意见认为:足协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它是受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管理足球运动事务的行业组织,足协和媒体就采访特许权发生的争议已经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发采访证,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颁发许可证一类的具体行政行为,媒体对足协拒发采访证若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这个具体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如属合法,应予维持,如属非法越权,则应予以撤销。

  持违约诉讼的意见认为:足协不是行政机关,它的处理决定不是行政行为,足协作为行业组织无权管理新闻媒体,足协和新闻媒体之间是平等的、自愿的、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的民事法律关系。足协的新闻采访规定不具有起码的法定的规章性质,应视为它向新闻媒体提出的一种要约,媒介没有异议就是默示同意,表明双方以《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基础建立了合同关系:媒介获得采访特许权应当遵守《规定》,足协应当在《规定》基础上保障媒介的特许权。现在足协单方取消了媒介的特许权,媒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这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予维持,如果无效,则应当判令不仅恢复合同,恢复媒介的采访特许权,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件发生和审理时,我国还没有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按目前颁布的条例来看,这个诉讼案件可以这样分析: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上所述,足协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它是受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管理足球运动事务的行业组织,因此,无锡日报社及记者也可以将足协的上级行为主管机关列为被告,主张获得信息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对于报社和记者来说,是以采访权的形式出现的。当然,无锡日报社及记者还可以以名誉权受侵害的理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美国也曾有过类似的案例:《火奴鲁鲁星报》的记者理查德伯瑞卡任务是报道火奴鲁鲁的市政厅新闻,包括参加市长的新闻发布会。1973年市长法西断言伯瑞卡不负责任,对市长和该市的行政工作报道不准确,并带有偏见和恶意。这一断言是基于伯瑞卡在一篇报道中说市长是"骗子",还利用一切机会抨击市长。市长也表达了他个人对伯瑞卡的厌恶,声称永远不会和伯瑞卡说话,并宣布伯瑞卡为市政厅不受欢迎的人,还下令他的部下行政助理卢米斯不准伯瑞卡进入市长办公室。此后,卢米斯还不准伯瑞卡参加市长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1973年12月21日,伯瑞卡及《火奴鲁鲁星报》所属的甘尼特太平洋公司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发布禁令,禁止火奴鲁鲁市市长法西和他的助理拒绝伯瑞卡获取市政厅新闻的行为,并对记者和报社进行损害赔偿。

  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经审理(1974,309F.Supp.906)认为:市长作为火奴鲁鲁市的首席行政长官,他关于市政运作的陈述都属于最基本的行政命令。这是他和他拥有的政府权力所进行的公共传播……当他使用公共建筑和公共雇员来召集关于公共事务的新闻发布会时,他所进行的就是他行为中的公共部分而非私人部分。而新闻界并不必然是一个天使般的新闻界。报纸有自己的立场,特别是在此政治辩论中。新闻记者也并不总是正确而客观的,他们也会受到批评,而政府官员批评记者的权利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但是,如果因为报纸上发表的文章,而将批评转变为利用政府官员的权力来恐吓或约束新闻界或其成员的企图时,就必须证明这种强制性的政府利益不能由其他更少约束性的方式来实现,以满足宪法标准。而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政府利益存在或宣称其存在。因此,原告有权请求公布一个初步的禁令,禁止被告市长法西指挥他人阻止伯瑞卡参加任何新闻发布会,同样,也不得阻止其他新闻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本案例适用于政务信息公开和国家秘密

附录

  关于假新闻事件的由来,有媒体称,由于《无锡日报》体育记者胡建明与国奥队领队李晓光是大学同学,众记者想从他那儿获取"第一手"资料。一次吃饭闲聊,不知谁说"舒畅和李蕾蕾扬言退出国奥队"。之后,虽然胡建明没有写这条消息,《无锡日报》也没有刊发这条消息,但《成都商报》等数家报刊均刊发了这条"假新闻"。

  胡建明自述则称,在上海采访国奥队备战奥运会外围赛的集训期间,他找到其校友--国奥队领队李晓光了解情况,聊天中李晓光提到某些球员可能要面临调整,打完电话后,胡没有把这些东西写出来,但是旁边的几名记者却从通话中了解到这个消息。结果,杭州的《都市快报》和河南的《大河报》等刊登了"舒畅、李蕾蕾扬言要退队"的消息。

  8月2日,无锡日报社致函中国足协表示:中国足协"打假"打错人,《无锡日报》既没有刊登过假新闻,其记者胡建明也没有制造假新闻,《处理决定》给《无锡日报》的声誉带来了极大损害,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无锡日报社提出:"中国足协必须撤销这一决定",并"应该以同样形式发文,纠正原决定中的不实之处,为《无锡日报》恢复名誉,并向无锡日报社公开致歉。"

  8月12日,中国记协维权委接受了无锡日报社的来访,投诉中国足协302号文件严重侵害了无锡日报及其记者胡建明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维护该报及其记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中国记协的有力声援和支持。维权委随后派员与中国足协、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谈判协商,达成了初步谅解。但是由于无锡日报社与他们的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解决协议。

  8月24日,中国足协下发了一份《关于"假新闻事件处理"的说明》,称原决定中并未讲《无锡日报》刊登了假新闻,但仍认为无锡日报记者胡建明是假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9月3日,无锡日报社回函中国足协,认为《说明》与《处理决定》的文字表述和对《无锡日报》记者的定性有矛盾,并表示如果中国足协能够确有证据证实《无锡日报》记者是"假新闻的制造者",无锡日报社将配合中国足协打假。同时,无锡日报社要求中国足协在一周内表明态度。

  在此期间,中国足协对胡建明能否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态度并不明确。9月2日,全国女足超霸杯比赛在无锡举行,胡建明签到采访未受到任何阻拦。此后胡建明申请采访在上海举行的九强赛时,中国足协的答复却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能发给胡建明采访证件。

  9月10日,无锡日报社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中国足协撤销停止原告采访比赛资格的决定,恢复原告的合法采访权;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新闻媒体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3.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中国足协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中国足协所在地为北京,此案应该在北京审理;二,该案在全国影响重大,应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10月1日,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做出裁定,依法驳回中国足协的请求。法院认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关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无锡日报社住所地在崇安区法院辖区内,据该报社提供的现有证据,此辖区属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此案属一般侵权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2月初,中国足协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锡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虽因争议焦点涉及"假新闻"而备受各方关注,但并不因此而改变其一般侵权的性质,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中国足协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中国足协的请求被依法驳回,该案经法院公告,定于2000年1月5日开庭审理。

  2000年1月5日,法院如期开庭。500多名群众和30余家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的记者旁听了庭审。开庭前十几分钟,中国足协新闻办公室官员董华及该案委托代理人杭泉明律师等来到法庭,他们向法庭递交了要求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函和数份证据材料,向各媒体记者分发了延期审理申请函,在接受某电视台采访后离去。8时30分整,合议庭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时,法庭书记员用话筒传唤被告3遍,等待7分钟,仍未见被告出庭,审判长崇安区法院副院长方祖德宣布休庭。8时44分,合议庭经合议宣布继续开庭。

  审判长宣读中国足协向法庭递交的延期审理申请函,该函称:"中国足协是管理全国足球事务的社团法人……中国足协按国际惯例加强对本行业赛事采访进行管理,制定了《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对对违规者中国足协有权拒绝其采访。此次假新闻事件正是严重违反了此规定,且假新闻发生时正值中国国奥队为争夺奥运入场券团结一致为祖国而战之时,采访本赛事的《无锡日报》记者所制造的假新闻,起到了破坏队伍稳定、瓦解军心的作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中国足协当时针对无锡日报社发放采访证,现在同样针对无锡日报社收回采访证,停止该报采访足协举办的赛事,手续合法。无锡日报社曲解中国足协的处理决定,以至于贸然对中国足协采取诉讼行动,是令人费解的。

  "本会认为,无锡日报社在此次假新闻事件中,其自身虽未报道登载,但新闻源来自其所派记者,无锡日报社对其记者疏于教育,在这一点上是有责任的。

  "中国足协认为,人民法院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鉴于本案的处理与已经进行和行将进行的相关诉讼案件在案件事实上有直接牵连,为使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中国足协认为,本案的审理应当在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案件事实查清之后进行。"

  合议庭认为:被告中国足协提交的延期开庭审理申请函理由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又无正当理由,其请求予以驳回。法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了中国足协的302号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及刊登在媒体上的11份证据。为维护缺席被告的合法权益,法庭通过投影设备出示了被告开庭前提供的4份报载文章证据,摄影、摄像记者纷纷记录下这一举证和质证过程。

  合议庭认为,被告中国足协所发布的302号文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了停止《无锡日报》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资格的决定。虽然该文没有明示《无锡日报》刊登了假新闻,但该文发出后,《北京晚报》等多家报刊报道转载,均认为《无锡日报》刊登了假新闻。据此,中国足协应当承担其侵害《无锡日报》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足协在《中国新闻报》、《中华读书报》上刊登文章,公开向《无锡日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刊文章须经本院认可,有关费用由中国足协负担。(二)中国足协赔偿《无锡日报》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无锡日报》要求中国足协赔偿其因名誉受到侵害而致发行量下降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无锡日报》要求撤销中国足协302号文件处理决定中对其的有关处理意见,并恢复其有关采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请求不属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本案不予理涉。诉讼费100元,由《无锡日报》负担10元,由中国足协负担90元。

  无锡日报社对一审判决持有一定异议:

  (一)报纸发行量的降低应该是报社名誉权受到侵犯的直接后果和非常重要的损害事实,但这在一审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体现。(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一审判决仅要求中国足协在《中国新闻报》和《中华读书报》上刊文公开向无锡日报社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可中国足协造成《无锡日报》名誉受损的范围不止如此。据悉,《北京晚报》《体育快报》《北京日报》《扬子晚报》《天津日报》均刊发了足协的决定,因此,中国足协必须在相对应的范围内,在这些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三)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没有在一审判决中体现。足协的决定既是名誉侵权行为,如果不责令制止这种侵权行为,没有在判决书中注明,那么这种行为的违法状态至今仍在持续着,这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是相悖的。

  一审败诉后,中国足协在京召开法律咨询座谈会,就无锡日报社状告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寻求法律解释。与会的法律专家认为:

  (一)中国足协没有侵犯无锡日报社的名誉权,因为中国足协的302号文件并没有称该报刊登虚假新闻,也没有明示或暗示该报有造假行为,而只是指明该报记者胡建明是此假新闻的来源人。至于部分传媒在随后的报道中有"误导"或曲解的文章,损害了无锡日报社的名誉,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中国足协承担。

  (二)中国足协作为足球行业的管理者,不能随意取消记者的采访权,但当采访记者违反了足球的"行业规则",甚至干扰或破坏了正常的赛事或活动,中国足协应有权拒绝该记者对其行业活动的采访。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采访权"和"被采访权"的健全法律条文,但根据国际惯例和奥林匹克有关章程,中国足协对无锡日报社的处理决定应该成立。另外,采访者和被采访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采访者有要求采访的权利,被采访者也有权拒绝,但被拒绝的采访者仍然具有报道权。

  (三)有消息称,此案的当事人之一胡建明认为,他并没有采写那则消息,只是茶余饭后的闲聊被别的传媒所用,不应该受到中国足协的处罚。但法律专家认为:"闲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该以不同的时间、地点以及"闲聊人"和"听众"的身份而论。当时胡建明是采访奥运会足球预选赛的记者,又正好在赛区和赛事举办期间,这种特殊身份在特殊时间和地点的谈话有别于一般性的"闲聊"。

  2000年1月26日,中国足协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本案全部相关事实,且对关键事实认定明显有误,故对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从而造成错判的严重后果。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有关事实,依法改判,即维持一审判决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判决内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判决内容,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月27日,无锡中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本案审判长王浩铎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座谈,双方律师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对于无锡日报社要求足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4月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

  此后,中国足协致函法院,希望延期开庭,继续调解。经与无锡日报社协商,双方均同意就调解问题再行接触。于是,原定的开庭取消。

  4月21日,代表中国足协和无锡日报社参加二审庭审的双方律师在法官主持下,最终就一份和解协议达成一致。这份由双方律师签字的和解协议作了如下表述:

  《无锡日报》对中国足协打击假新闻的行动表示充分理解和支持;中国足协对"体足字1999第302号文件"在颁布前未与《无锡日报》进行沟通,工作上存在一定欠缺,就此向《无锡日报》表示歉意。双方表示今后将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繁荣中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

  中国足协新闻办主任冯剑明对记者表示:"这起纠纷给我深深地上了一堂法制课,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一定要按法律办事。"这事实上是双方的一个联合声明。该声明次日上午便递交给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根据这段联合声明制作了用于结案的(2000)锡民终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